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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金林、张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林,张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林,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张亚芬,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金林与被执行人张亚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费4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