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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鲍怀玉与田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怀玉,田马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032号原告:鲍怀玉,男,1977年1月2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田马春,男,身份信息不详,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怀玉与被告田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怀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怀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怀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