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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俊江与刘利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江,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胡俊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胡俊江与刘利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2017)黑0129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刘利应返还给王连士位于文化村文化屯北副业队地块,已由王连士承包地向北丈量2.5亩土地交由胡俊江经营,案件受理费50元王连士自愿放弃。刘利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泊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