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伍林与李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伍林,李学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民初451号原告:李伍林,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临湘市。被告:李学红,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临湘市。原告李伍林与被告李学红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伍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学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伍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在被告开发的尚品公寓项目部上班,截止2015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3.3万元,于2016年年底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000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学红未作答辩。原告李伍林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张欠条作为证据,被告未质证,经审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能够证明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学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及对案件事实答辩的诉讼权利,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及其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本院即以此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于2015年在被告开发的尚品公寓项目部上班,拖欠原告了4个月工资,有被告出具3.3万元的欠条为凭,该欠条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此后,被告李学红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原告3000元的欠款,剩余欠款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李伍林要求被告李学红偿还欠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该欠款是属于劳动报酬,且欠条上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伍林欠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学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