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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07号原告: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湛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5号519。法定代表人:沈永军。原告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金昌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通市君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