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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907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907号之十四解除保全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丙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田丽华。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邸景辉、田丽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907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田丽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新县支行的60×××59账户内存款17590元。同年6月23日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田丽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新县支行的60×××59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96元,由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丽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