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生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1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80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李生平,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李生��酒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九二路邮电局路段时,碰撞到冯某驾驶的川X×××××小汽车,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生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8.3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生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生平赔偿冯某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生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生平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生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动预交罚金,且已对事故对方当事人作出赔偿,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生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