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红星与陈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星,陈卫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90号原告徐红星。委托代理人朱永年,律师。被告陈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星与被告陈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卫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星撤回对被告陈卫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红星负担。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