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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红星与陈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星,陈卫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90号原告徐红星。委托代理人朱永年,律师。被告陈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星与被告陈卫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卫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星撤回对被告陈卫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红星负担。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