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与张振丽、陈玉兴、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张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住郑州金水区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东配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钟仁被执行人:张振丽,女性,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陈玉兴,男性,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与张振丽、陈玉兴、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