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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奕良、卢海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良,卢海剑,张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38号申请执行人刘奕良,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香港籍,天津中泰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卢海剑,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俊芳,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刘奕良与被执行人卢海剑、张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奕良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314073.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卢海剑名下位于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1-2101、2102、2103、2104、2105号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天津礼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95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款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