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崇锋与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崇锋,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614号原告:任崇锋,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住所敦化市大桥乡。法定代表人:相金成,该政府乡长。任崇锋与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任崇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崇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崇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任崇锋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