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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洪来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西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来,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85号原告刘洪来,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尹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宁,系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胶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西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春云,镇长。委托代理人宋环金,胶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桂贤,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刘洪来诉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胶西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所诉诉讼请求涉及与多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本院已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以后另行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后另行起诉,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洪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菲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