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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洛阳天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新汇基软件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天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新汇基软件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66号申请人洛阳天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新汇基软件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申随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天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新汇基软件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洛阳新汇基软件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天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洛阳新汇基软件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