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丽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婧,王梦涛,魏宝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414号原告:姜丽婧,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强,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梦涛,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魏宝花,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姜丽婧与被告王梦涛、魏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梦涛、魏宝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丽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给付利息108098.63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自2015年6月18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7日);3、判令二被告给付违约金6795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自2015年9月19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7日);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梦涛、魏宝花系夫妻,二被告最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两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还款100000元,尚欠300000元未还,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18日,并约定借款年利息24%,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因周转困难仍无力还款,双方再次协商,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18日,借款年息24%。第二次延期后双方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及利息,除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外,并承担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时至今日,被告除尚欠原告300000元借款本金外,还自2015年6月开始不再支付利息。被告王梦涛、魏宝花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王梦涛、魏宝花系夫妻,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8日,被告王梦涛向原告姜丽婧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0元,余款300000元未还,被告魏宝花向原告出具300000元借条一份。2015年6月18日,被告王梦涛、魏宝花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大意):二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期限至2014年6月18日,2014年6月27日还款100000元,剩余欠款300000元经双方协商延长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18日,约定年利息24%,到达还款时间后,仍因借款人经济困难再次约定借款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5年9月18日,利率不变;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借款人承诺如下: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并承担向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当日,被告王梦涛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姜丽婧现金300000元,年利率24%,2015年9月18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后此款被告未予清还。被告王梦涛、魏宝花未举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二被告应按约及时还款,其长期拖欠与法有悖。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所欠借款300000元并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承担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的借款利息108098.63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因超出法定标准,不予支持。被告王梦涛、魏宝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梦涛、魏宝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丽婧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8098.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1元、保全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梦涛、魏宝花负担(此款原告姜丽婧已预交,被告王梦涛、魏宝花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姜丽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江晖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