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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诉吴顺斌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吴顺斌,吴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代表人邓镜波,行长。被执行人:吴顺斌,男。被执行人:吴小兰,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4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