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闫小权与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权,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闫小权,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小权与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