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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包建军、李宝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建军,李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9号申请执行人:包建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宝良,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包建军与李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行人李宝良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