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包建军、李宝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建军,李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9号申请执行人:包建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宝良,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包建军与李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行人李宝良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