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然与被执行人王宏、庄广福、张凤兰、庄广录、李秀华、王洪军、程丽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然,庄广福,王宏,张凤兰,李秀华,庄广录,王洪军,程丽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曹然,自由职业者,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庄广福,户籍地隆化县,现在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宏,系庄广福之妻。被执行人:张凤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秀华,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庄广录,系李秀华之夫。被执行人:王洪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程丽郦,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曹然与被执行人王宏、庄广福、张凤兰、庄广录、李秀华、王洪军、程丽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然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宏、庄广福、张凤兰、庄广录、李秀华、王洪军、程丽郦履行给付55.8934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