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朴在春与张宝奎、和龙市海鸿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朴在春与被执行人张宝奎、和龙市海鸿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的(2016)吉2406执199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张宝奎、和龙市海鸿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1000元后终结了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49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宝奎、和龙市海鸿经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4967元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朴在春。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24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