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沈红平与曹士保、尹洋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平,曹士保,尹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721号申请执行人:沈红平,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曹士保,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尹洋洋,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20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967.54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士保、尹洋洋银行存款人民币6,017.54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