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倩、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168甲18号内3号楼0101号。本院在执行王倩诉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335-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