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裕路5号。法定代表人:区林杰。被执行人: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瑶村屋从岭工业区A区27幢。法定代表人:JOERGRUHLAND。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吉佳五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4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