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和根与汪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和根,汪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809号原告:潘和根,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期彬,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宗武,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潘和根与被告汪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和根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和根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和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潘和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