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四小与吴治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小,吴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杨四小,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吴治军,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杨四小与吴治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治军于2017年7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10万元本金,2017年8月2日前给付申请人利息10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杨四小自愿放弃,且申请执行人杨四小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6)内0627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人杨四小可持本裁定书在被执行人吴治军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届满两年之内不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