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陈清林、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陈清林,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林,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陈庄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陈清林、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清林、河南久久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