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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枝毅与王海林、吴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枝毅,王海林,吴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枝毅,男,198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吴玉辉,女,198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吴枝毅与被执行人王海林、吴玉辉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