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春娥、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娥,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郑春娥,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9号武铁佳苑6-2-603。法定代表人陶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春娥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9865.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9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