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春梅与彭雪、刘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梅,彭雪,刘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643号原告:肖春梅,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彭雪,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刘亚华,女,49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肖春梅诉被告彭雪、刘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50元,减半收取277.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