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东华,经理。被执行人王韶昀,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1区9号楼1单元1304室。法定代表人王韶昀,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做出的(2016)京0116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3480805.28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3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有价证券及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韶昀及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人王韶昀在该公司的股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韶昀、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