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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咸阳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鲁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鲁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咸阳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被告山东鲁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咸阳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1685元,承担受理费1842元,执行费1125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鲁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8465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