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利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利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918号罪犯魏利明,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9月、2014年8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魏利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利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利明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文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