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琚绍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琚绍花,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武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洪享,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琚绍花,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法定代表人:武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利军,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武川,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琚绍花、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为29700元,由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凯审判员 张卫芳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