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财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仕伏、刘晓翠与被申请人赵吉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仕伏,刘晓翠,赵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98号之一申请人:王仕伏,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晓翠,女,1988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赵吉祥,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王仕伏、刘晓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吉祥所有的冀XX号轻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王成文用其所有的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XXXXXX)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现因被申请人赵吉祥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5000元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吉祥所有的冀X**号轻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