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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上思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营上思县平广林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营上思县平广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财政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黄���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善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营上思县平广林场,住所地上思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定挺,该林场厂长。委托代理人:林加春,该林场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炳华,广西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上思县平广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毛 振审判员 韦著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力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