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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玉林、洪东等与新城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林,洪东,邹训明,新城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900号原告:程玉林,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洪东,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邹训明,男,汉族,1955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文,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新城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甘蔗寄到坛石山西大道98号新城丽景B区13#楼。负责人:刘清,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程玉林、洪东、邹训明与被告新城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程玉林、洪东、邹训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林、洪东、邹训明以本院向其提供新城丽景业主委员会向物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玉林、洪东、邹训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程玉林、洪东、邹训明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燕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