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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戚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强,田瑶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强,男,1995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被告人田瑶瑶,男,1990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011569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强、被告人田瑶瑶及其辩护人魏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1日22时许,在沛县魏庙镇光辉岁月KTV门前,吴某3等人因琐事与田某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田瑶瑶、戚强知道上述情况后,与王某1、王某5印(均另案处理)等人遂从沛县县城驾驶机动车赶去,并商议使用木棍去殴打与田某打架的人。到沛县魏庙镇光辉岁月KTV门前,被告人田瑶瑶、戚强持被告人田瑶瑶提供的木棍,对吴某3进行殴打,致吴某3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3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强、田瑶瑶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被告人田瑶瑶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吴某3的重伤结果是被告人戚强的行为所致,与被告人田瑶瑶无关,被告人田瑶瑶不应承担重伤的责任;2、吴某3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请求减轻被告人田瑶瑶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田瑶瑶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田瑶瑶积极及赔偿吴某3的经济损失,取得吴某3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22时许,在沛县魏庙镇光辉岁月KTV门前,吴某3等人因嫌在该KTV消费金额计算过高不愿意结账而与田某(该KTV老板王某1委托其看店)发生争吵、撕打。同时被告人田瑶瑶、戚强与王某1、王某5印等人在沛县县城,被告人田瑶瑶和王某1等人接电话得知田某与对方打架后,商议赶回魏庙,途中被告人田瑶瑶、戚强等人商议使用木棍殴打对方。到沛县魏庙镇光辉岁月KTV门前,被告人田瑶瑶、戚强持被告人田瑶瑶车内的木棍,追着击打吴某3,被告人戚强持棍击打吴某3头部,致吴某3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3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6年7月15日、8月11日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戚强、被告人田瑶瑶赔偿吴某3的经济损失,吴某3对被告人田瑶瑶、戚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1日23时13分接群众报警称:在沛县魏庙光辉岁月KTV门口有打架纠纷。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2016年5月21日23时许,在沛县魏庙镇魏庙10号光辉岁月KTV唱歌的吴某3因言语不和与田某等人发生撕打,双方均受伤。2016年7月4日,经法医鉴定吴某3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沛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016年7月15日、8月11日,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的自然情况。3、吴某3的病历、相关报告单、(沛)公(物)鉴(损)字[2016]2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证实吴某3外伤后左颞顶部头皮肿胀,左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并伴头痛、头晕、运动性失语及右上肢感觉迟钝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后开颅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右侧肢体肌力下降,其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4、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案发时现场的情况。5、销货清单,证实吴某3等人在光辉岁月KTV消费金额为402元。6、被告人田瑶瑶手机号码182××××6126、证人田某手机号码182××××7373、王某1手机号码133××××1194、刘某1手机号码180××××8777、王某5手机号码183××××8000、张某手机号码147××××5521话单,证实上述人员在案件发生当晚的手机通话详情。8、谅解书,证实吴某3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对被告人田瑶瑶、戚强的的行为表示谅解。9、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有几个小青年与光辉岁月KTV收银员叨叨事,其过去,那几个小青年围着其打,刘某1拉架,其跟过去那几个小青年又打其。其被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抱住,戚强拿着一根棍从其跟前跑过去,照着吴某3就是一棍,吴某3就摔倒了。后其就被田瑶瑶、张某送到医院去了。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光辉岁月KTV门口,田某张口骂一句,吴某3扇田某一巴掌,接着两人就厮打在一块,其拉开后,田某过来嘴里一直骂骂唧唧,吴某3、陈某还有另外两个人就上去揍田某。派出所的消防巡逻车上下来警察劝着不要打架,可是没有人听。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田瑶瑶、戚强从车里下来,他俩手里都拿着七八十公分长的木棍追着吴某3打,吴某3被打倒在地上了。店主王某1让田某帮忙看店,所以对方不给钱,田某就出面讨要。1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9点多钟,其和吴某3、陈某、吴某4、吴某1在光辉岁月KTV消费400余元,吴某3嫌贵不愿意结账,一会田某骂骂咧咧,吴某3和田某相互打起来,其几个人也过去帮吴某3。刘某1把双方拉开后,过来两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其中有两个手里拿着木棍的,上去就照吴某3的头上打,其他人都对吴某3拳打脚踢,其三个人就上去帮吴某3,和对方六七个人打起来了。打完之后,其看到吴某3躺在地上,接着就把吴某3送到医院去了。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9点多钟,其和朋友吴某3、吴某4、吴某1、叶某五个人到魏庙镇光辉岁月KTV201包房唱歌,结账时要400多元,其几个感觉收费太高,田某嘴里骂骂唧唧,吴某3就和田某撕打起来,其和吴某1、叶某也上去打。刘某1把双方拉开后,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小青年,其中有两个手里拿着棍子。其劝解吴某1和别人的纠纷,待回身发现吴某3倒在地上昏迷了。其就和吴某1一起把吴某3送医院。1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9点多钟,其和吴某3、吴某4、陈某、叶某到魏庙光辉岁月KTV唱歌,收银员算账是400多元,吴某3嫌多,不愿给,田某嘴里骂骂咧咧后吴某3就和田某打起来,其几个也上去打。双方被拉开没多久,过来一辆面包车,有一群人从车里下来,冲在前面的人手里拿着木棍,正好戚家庆就到其跟前,其和他互相撕扯,撕扯没多久,陈某劝开了,其去找吴某3,看到吴某3在地上躺着,就赶紧把吴某3送往医院。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下午6点多钟,王某1让田某帮忙去看一下KTV。晚上10点多钟,其和田某去光辉岁月KTV,有五六个人嫌贵不愿意结账,其中一个人把吧台上的计算机给砸了,田某过去让他们结账,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就用拳头打田某,其他人就上去对田某拳打脚踢,其上去拉架,也被打了。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其和刘某1走到光辉岁月KTV门前,刘某1说田某被人打了,说过去劝劝,其在车里坐着,田某光着上身与对方三四个人叨叨,吴某3先动手打田某,对方几个人都打田某。一辆巡逻的消防车见到有打架的就停下来了,刘某2制止双方没制止住,这时从南边开来两辆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好几个青年,其中有手里拿棍子的。刘某2就拨打了电话报警,而那几个人突然冲过来,拿着棍子就追打吴某3。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有五六个小青年在光辉岁月KTV201房间唱歌,当时其和一个叫丽丽的女服务员一起在201包间给他们服务。每个服务员的费用是100元。201是大包间,每小时50元,1小时以上,收100元。他们喝的小瓶的哈啤,8元一瓶,一共喝了12瓶,96元。还有1瓶农夫山泉,6元。王某3给他们算账是402元,只向他们要350元,对方嫌贵,不愿意给钱。后来又愿意付钱,但是只给100元。对方把100元放在吧台上,后来又不知道咋回事,又把100元拿走了。一直到最后都没结账。1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9点多钟,吴某3和他的四个朋友来光辉岁月KTV唱歌,他们要了一箱哈啤、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还点了2个小妹。到了大约11点左右,吴某3下来结账共计402元,收他350元。吴某3嫌贵,还把吧台的计算器给砸了。田某说给100元,不行,过会其看到刘某1和吴某3说话,吴某3打了刘某1一拳,刘某1也打了吴某3一拳,接着就被人拉开了。这时二楼的客人要啤酒,其又到二楼给客人送啤酒去了,等其送完啤酒下楼,看到吴某3在地上躺着。接着吴某3朋友就把吴某3送医院去了。18、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其和朋友王恒喝酒后到光辉岁月KTV唱歌,田某说句结账不结账的事,吴某4的四个朋友与田某叨叨两句后,上去就围着田某打起来,把田某的衣服扯破了。他们撕扯一会就不再打了,田某和吴某4的朋友在大厅打电话喊人来帮忙。1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其和单凤长一起开派出所的消防车巡逻,巡逻至光辉岁月KTV门口时,发现有打架的,就停下车制止,并请求出警增援。到跟前其看到四五个小青年围着田某打,刘某1在一旁劝说,不知道什么原因,刘某1也与那四五个小青年打起来了。其过去把他们拉开后,从南边来了几个人,有二三个人手里拿着棍,上去就打与刘某1打架的那几个小青年,等其跑过去制止时,打人的人已经跑了,地上躺着一个小青年。2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下午,其和朋友张开猛到魏庙镇光辉岁月酒吧唱歌,戚强、田瑶瑶、王某1、王某5提出要到沛县唱歌,到沛县王某1他们几个人又说回魏庙唱歌,其几个人就按原来坐车的情况回魏庙。光辉岁月酒吧门口停了辆派出所的红色面包车,其下车看到有个人躺在地上,接着被一群人给抬走了。后来听说是吴某3等人在光辉岁月酒吧唱歌不给钱,后来打架了,戚强把吴某3打伤了。21、证人张开猛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1日下午,其和李某去了魏庙光辉岁月酒吧,田瑶瑶提出要到沛县城里去玩,李某坐其面包车,戚强、王某1、王某5坐田瑶瑶的黑色福特轿车,到汉街,王某1接到电话说光辉岁月酒吧有人闹事,要回魏庙看看,接着田瑶瑶也接到电话说他哥哥田某被人打了,田瑶瑶说:“妈的×,谁揍的俺哥,回去揍他!”。到地方后,其先到车尾部换了拖鞋,向北走了几米,看到在一个巷口的地方躺在一个人。过了几天,王某1说是戚强、田瑶瑶用棍打的对方脖子的位置。2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吴某1是其二儿子。不在家,在青岛打工来。2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从事刮仿瓷的话,经常外出在工地上干活,其联系不上他,24、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其和陈某、叶某、吴某1到魏庙的光辉岁月KTV唱歌,结账时要3、4百元,其和陈某、吴某1、叶某与吧台的男子吵吵,其掏出100元放在吧台上,陈某他们说钱由他们出,于是其又进店里把钱拿走了。出门后,田某指着其骂,其就上去打田某。被拉开后,刘某1与陈某说话,一把把其拉到了,其就和刘某1打起来,刘某1一起的人就围着其拳打脚踢。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手里都拿着棍子,冲着其跑过来,有个人拿个棍子照其左耳处打了一棍,后来其头的左侧又挨了一棍,其就倒地昏迷不醒。25、同案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21日傍晚,其给田某说让他到店内帮其看会店。田瑶瑶(田某的弟弟)、戚强、王某5三个人喊其一起去沛县玩,在汉街西门遇见张开猛和李某。店内的女服务员给其打电话说店里有人找事,还要砸店。其就让雨雨把电话交给王某3,王某3给说,他同学点了两个小妹,喝了啤酒啥的,一共400多点,不愿意结账。放下电话,其给田瑶瑶他们说回魏庙,其还是乘坐田瑶瑶的那辆车,张开猛开车带着李某跟在后面。在回魏庙的路上不知道是谁的电话响了,说是田某与人打起来了,田瑶瑶说赶紧走可能他哥哥吃亏了,接着又说后备箱里有两根棍,下车拿棍打,王某5还说下车给他一根棍。其说:“别拿棍了,皮锤耳刮子的打就行了,别出事楼。”到光辉岁月KTV跟前,田瑶瑶在前,戚强在后,两个人手里拿着棍子跑过来,直奔与田某打架的吴某3去了。戚强扬起木棍往吴某3的头部打了一棍子,一下子就把吴某3打倒在地。26、被告人戚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田瑶瑶、王某1还有王某5四个人开田瑶瑶的车到沛县县城洗脚。到沛县后,王某1接到他KTV里的电话,说店里有有人闹事,让王某1赶快回去处理。王某1就提议回魏庙唱歌去,正好还能处理他店里的事。其和田瑶瑶、戚强还有王某5坐黑色轿车,张开猛和李某他俩开一辆面包车回魏庙。刚出沛县,王某1接到一个电话,说是田某给在店里闹事的人打起来了,田瑶瑶知道后就说回去要给打田某的人打架,其、王某1、王某5都同意。走到菜园附近时,其或者田瑶瑶说到KTV后拿棍揍打田某的人,其四人也同意。后来王某5和王某1好像又说不拿棍了。11点多钟,其几个赶到的光辉岁月KTV,田某光着上身和一个瘦高个在消防车西边打着,其和田瑶瑶在轿车的后备箱里一人拿一根棍,田瑶瑶先跑过去的,其第二个跑过去的,其过去用棍打在和田某打架的那个瘦高个男的头上了,一棍把他打倒在地上了。其他人一看瘦高个被打倒在地了,他那边的人就慌得把瘦高个往医院送,其这边的人也把田某送医院去了。打人的棍让其随手扔了。27、被告人田瑶瑶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饭后,其和王某1、王某5、戚强四个人从魏庙镇光辉岁月KTV到沛县去玩,在汉街与张开猛、李某见面,有人提议唱歌去,王某1不愿意,说店内还有事,与其花钱在汉街唱歌,不如回魏庙不花钱唱歌。其就开车拉着王某1、戚强、王某5回魏庙。回到光辉岁月KTV门口,其看见其哥田某正在路上被四五个人围着打来,其和戚强就从车的后备箱每人拿一根铁锨杠往前冲,冲到跟前其见田某倒在地上,就把棍一扔去扶其哥哥去了,其他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在回魏庙的途中其没有接到有关田某给人家打架的电话。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搜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瑶瑶积极及赔偿吴某3的经济损失,取得吴某3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强、田瑶瑶持械聚众斗殴”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的供述与证人李某、张开猛、王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因吴某3等人殴打田某,二人共同商议到魏庙帮助田某殴打吴某3等人,二被告人主观上只有伤害吴某3等人的主观故意,而无逞强耍横约集多人殴斗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田瑶瑶的辩护人提出“吴某3的重伤结果是被告人戚强的行为所致,与被告人田瑶瑶无关,被告人田瑶瑶不应承担重伤的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二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田瑶瑶主观上与被告人戚强共同预谋伤害吴某3等人,客观上实施了持棍追打吴某3的犯罪行为,其与被告人戚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虽系被告人戚强的行为致吴某3重伤,但被告人田瑶瑶亦应对吴某3的重伤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田瑶瑶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田瑶瑶的辩护人提出“吴某3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请求减轻被告人田瑶瑶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二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实吴某3系与光辉岁月KTV因结账发生纠纷,与被告人田瑶瑶、戚强无关,被害人吴某3在被告人田瑶瑶、戚强故意伤害案中无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田瑶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瑶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田瑶瑶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强、田瑶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强、田瑶瑶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戚强、田瑶瑶虽自动投案,但第一次讯问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吴某3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并对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戚强、田瑶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强、田瑶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田瑶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