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五利与武陟县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利,武陟县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31号原告:张五利,男,1972年6月3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沁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瑞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368号1楼、2楼西侧。负责人:赵春菊。原告张五利与被告武陟县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五利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五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五利负担。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