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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柴某1、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柴某,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柴某2,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复兴区,现在北京租房居住,无固定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1与被执行人柴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