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柴某1、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柴某,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柴某2,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复兴区,现在北京租房居住,无固定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1与被执行人柴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