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勇与朱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勇,朱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156号原告李晓勇,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飞,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勇与被告朱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