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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勇与朱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勇,朱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156号原告李晓勇,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飞,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勇与被告朱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