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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强、黄庆、王林与被上诉人王霞、李明炜、侯巨辉、袁中建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黄庆,王林,王霞,李明炜,侯巨辉,袁中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贵,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贵,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贵,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平,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王霞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大俊,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炜,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巨辉,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中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炜,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李强、黄庆、王林因与被上诉人王霞、李明炜、侯巨辉、袁中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强、黄庆、王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 部审判员 李 迪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