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琰方与成都成玲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琰方,成都成玲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452号原告:崔琰方,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成都成玲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35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马小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琰方诉被告成都成玲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