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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存耀与雷朦、张鲁、闫小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存耀,雷朦,张鲁,闫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482-1号申请执行人许存耀,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雷朦,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鲁,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闫小锋,男,1974年10月10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