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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国亮与褚明君、刘艳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亮,褚明君,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91号申请人执行人:于国亮,男,汉族,现在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褚明君,男,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刘艳红,女,现住通榆县开通镇。于国亮申请执行褚明君、刘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19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767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