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薛文强、曾华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强,曾华纯,程丹云,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801号申请人:薛文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曾华纯,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程丹云,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佛亭58号。法定代表人:程天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薛文强与被申请人曾华纯、程丹云、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文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如若不足,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丹云名下正在闽侯县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车位的拍卖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薛文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薛文强以为保证其合法的诉讼权益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福建程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11392370);二、如若不足,冻结程丹云名下正在闽侯县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车位的拍卖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薛文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