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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薛财、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财,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2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薛财,男,汉族,1944年5月16日出生,住��龙江省青冈县。委托代理人薛俊霞,女,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系薛财之女。委托代理人杨彦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1502。法定代表人张东身,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徐萍,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财与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财请求追加徐萍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薛财称,依照(2014)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通过查询相关档案,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中张东身出资600万元,徐萍个人出资400万元,并抽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请求追加徐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薛财投资款321492元并给付清租金45625.44元;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另查明,2012年2月24日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张东身增资600万元,股东徐萍增资400万元。当天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转账支票,将所增资金1000万元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开立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50×××80内全部转走,收款人张礼帅,用途还个人借款。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无土地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增资后,当天将增加的注册资金4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应认定股东徐萍抽逃所增资金,现因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2014)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应在抽逃增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徐萍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徐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抽逃注册资金4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谷兰军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