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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灯方与张晓楠、侯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灯方,张晓楠,侯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785号原告:王灯方,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楠,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立贵,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灯方与被告张晓楠、侯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灯方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灯方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灯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原告王灯方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