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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云爽,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304室。法定代表人王占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