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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王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王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磊,男,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明(程磊之母),女,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王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程德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程磊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王台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2016)津0l民终5295号民事裁定;2.改判支持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分得征地款2.5万元的请求;3.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出生于李七庄街××村且父母均××王××村村民,申请人的村民资格系原始取得,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因上学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只能将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形式。现申请人未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生活来源和生活基础仍然在王台。此次发放征地款所涉及的是申请人上大学之前的口粮田,申请人依法应享有该土地的相应份额,应获得征地款。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依据的《王台户籍管理与村民待遇的办法》与国家法律相悖。申请人因上学,原始取得的村民资格就被剥夺于法无据,与申请人情况相同的高雪案就获得法院支持。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此种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程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