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峥彬与蒋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峥彬,蒋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28号原告:田峥彬,又名田飞,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彬,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3。原告田峥彬与被告蒋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向蒋海彬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