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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兰珍申请王春喜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兰珍,王春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特26号申请人:冯兰珍,女,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王春喜,男,194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代理人:王岚,女,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人冯兰珍申请认定王春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兰珍称,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已有十余年,生活不能自理,反映迟钝,不能辨认自己的家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春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王岚称,申请人陈述的都是事实,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申请认定王春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冯兰珍系被申请人王春喜的配偶。被申请人代理人王岚系冯兰珍与王春喜的女儿。被申请人王春喜于2016年1月5日被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目前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春喜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春喜系血管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春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